■宣判
证据不足 无罪释放
昨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主审法官宣读审判书: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日,被害人郭某某在本村沙河堤上摸蝉蛹,被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入沙河,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拖鞋、裤头、矿灯、发夹、花生叶上的血迹等,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和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为被害人所有,遗留的血迹也是被害人的,与嫌疑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
李怀亮归案后,虽然做过有罪供述,但随后又翻供,在被害人衣着、裤头及矿灯所扔的位置等主要情节上与之前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也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因此,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5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解释第160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结束后,两名法警迅速将李怀亮带离。
■镜头
走出看守所
小饭馆里吃顿饭 “我没想到自己 这么快就能出来”
昨天下午6时,李怀亮被送往叶县看守所办理出所手续时,媒体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面对记者,李怀亮回答记者的问话也极为简单,“我相信法律最后一定是公正的,感谢法官,我没想到自己这么快就能出来”。
晚8时,李怀亮走出看守所大门,他的姐姐和两个女儿红肿着眼,和他抱在一起。他的姐姐说:“弟弟被关了十多年,人变呆了。”
在亲友的建议下,李怀亮的家人把他拉到叶县的一家饭店,点了一些菜,庆祝李怀亮获得自由。吃饭时,家人商量着是否让李怀亮回家的问题,最终的结果是,先让他在外面散散心,以免和被害人一家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