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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嫌犯无罪释放 反复审判当11年嫌疑人

2013-04-26 16:22:55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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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保证书”的前前后后

    据媒体之前报道,“死刑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

    内容是:“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

    随后,一桩11年前的杀人案,随着网上流传的“死刑保证书”,渐渐地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并被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通过微博就“死刑保证书”发出一份情况说明。

    说明称:该文所提的“保证书”,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家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家属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表示,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提高审级的要求和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意见,是被害人亲属单方面的诉求,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任何条件。

    法院认为,将该“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强调,待该案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此案经过警方补充侦查,今年1月18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提起起诉补充意见认为,对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建议法院尽快恢复审理此案。

    平顶山中院决定于4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

    被关押11年后,他恢复了自由

    昨天,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李怀亮杀人案。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小花所有,不能证实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作者:鲁燕  编辑:袁连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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