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身居要职,收入丰厚;他们参与重要决策,甚至手握“生杀大权”……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企业高管。但不管外表如何光鲜,这些“打工皇帝”也同样面临被裁员、降职、减薪的风险。
日前,余姚法院对2010-2012年间的572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已经成为新的热点。
高管遭遇突然解聘
林某,毕业于名牌院校酒店管理专业。2009年,余姚一五星级酒店面向全国高薪招聘总经理时,林某脱颖而出。酒店与他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为3万元,之后调整为5万元。
但林某任职后表现平平。其间,酒店还遭到投诉,业务量下滑,酒店方对其大失所望。试用期一满,酒店就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调解,林某获得1万元经济补偿金。
据悉,2010-2012年,余姚法院审理的17件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案中,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占47%。余姚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裴丹认为,虽说高管作为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高管与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共同效益目标和任务的合作关系。“如果法院一概认定合同继续履行,无异于让合作破裂的双方强行继续合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引导高管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非裁判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滥用职权伪造协议
罗某在某纺织公司兢兢业业干了3年,一跃爬上公司副经理的位置。想到好不容易才走到今天,罗某一直想找个机会为自己的地位上一把“保险锁”。
由于罗某是副经理,在公司有一定的地位,所以他很轻松地拿到了公章。随后,他伪造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上面着重列举了几项明显不符合公司利益的条款,包括“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约需一次性付清年薪报酬”。补充协议上,罗某还加盖了私下借出来的公章。
2010年8月,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但罗某凭借伪造的补充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一条在公安机关备案过的公章登记信息,终于让罗某现了“原形”。原来公司的公章实际是2009年12月9日所刻,“协议”上的落款时间显然“早产”了半个月。法院随后驳回了罗某的诉请。
裴丹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法官要结合高管的工作职责、受管理和约束的程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其形式上的真实,来确认条款的效力。同时,法院也建议用人单位对于高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资料的保管和借阅,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避免监守自盗。单玉紫枫 刘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