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农场干部秦某在10年内,多次预借公款并多借少报占用公款,涉案5.27万元,日前,临高县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秦某犯挪用公款罪,但因自首和积极退赃等情节,秦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秦某曾任临高国营红华农场行政秘书、团委书记兼党委秘书、宣传科干事,他曾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公职留用。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秦某被红华农场指派办理相关公务。2012年4月,时任红华农场武装部干事的秦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
临高县检察院指控秦某犯挪用公款罪,于今年1月向临高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查,1993年至2004年间,在被红华农场指派办理相关业务中,秦某多次预借公款,却多借少还、不还再借,将办公剩余工作经费共5.27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经鉴定,秦某以办理公务为由长期借款且多借少报占用公款的财务事实存在。案发后,秦某归还赃款4.7万余元。
2012年4月,秦某按照办案机关要求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秦某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秦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执行公务预借公款工作之便,长期占用工作经费5.27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秦某案发后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判决秦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