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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提司法建议 买孩子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3-06-01 09:48:08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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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儿童案

  庭审实录

  我省法院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

  5月13日,王秀霞、马俊强拐卖儿童案在宜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当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秀霞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6万元;当庭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书深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的公开审理掀起了全省“打拐”专项活动的高潮。

  业内人士评述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近几年,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嫌疑人打击力度很大,但对于收买儿童的买主打击力度相对较小。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只要被拐儿童的买主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或不曾对被拐儿童实施虐待,则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市场的土壤。”张立勇院长说,对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该像打击受贿罪一样,不但要严惩受贿者,还要追究行贿者的责任,必须让收买儿童的家庭也负刑事责任。

  总结

  鉴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该类犯罪历来是政法机关打击重点。2010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829件,惩处1496个被告人。

  根源

  收养政策有“漏洞”

  首先,为了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于是收养儿童作为子女,就是一种有效的预期保障。其次,因为不育或子女早亡而收养儿童。另外,有的人思想上深受陈腐的封建意识影响,没有儿孙使他们感到很难堪,他们需要有人为自己传宗接代续香火。这些现象制造了买方市场的温床。

  而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也折射出我国收养制度的诸多漏洞不足。现行的《收养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极大漏洞。比如《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但事实上,拐卖儿童的行为都是异地进行的。在买方登记地公告,拐出地的亲生父母很难看到,无法提出异议。

  此外,《收养法》对国内收养人条件要求的严苛,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如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不便因素,导致国内收养举步维艰。

  建议

  加大对遗弃、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

  孙振民表示:省高院将向立法、侦查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会同公检法司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对遗弃、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遗弃、收买行为的追责问题进行规范。建议公安、民政和城管等相关部门对流浪乞讨儿童实行主动、有效救助。即使是父母带自己的亲生儿女乞讨、卖艺,相关部门也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扭转社会公众对“拐卖有罪,遗弃、收买无罪”的错误认识。通过有力打击“源头卖主”和“终端买主”,切断拐卖人的利益链条。

[作者:韩景玮  编辑: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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