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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勇救6岁小孩遇难 疏于监护小孩父母赔偿9万

2013-06-18 09:47:0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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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眼见一个6岁小孩跑向公路快车道,即将被一辆高速驶来的大货车撞上,他冲上前将小孩推开,小孩得救了,而他却不幸身亡。近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谭世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死者勇救少年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法院判决被救小孩的父母向死者家人适当补偿9万元。

  勇救小孩遇难,家人向被救者父母索赔20万元

  死者陈波家住南部县南隆镇晓霞路,疫年30余岁。2011年8月21日下午5时许,陈波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南部县建兴镇返回南部县城,恰好遇到家住南隆镇幸福路的女青年李秋英带着6岁儿子郭东生在建兴场上等车回县城,认识李秋英的陈波便让母子二人搭上了他的车,李秋英坐在副驾驶位上,其子郭东生坐在后排座位上。

  当途经南部县三官镇农民邓洪英家附近时,陈波停车后下了车。随后6岁的小孩郭东生也下了车,其母李秋英坐在车上玩手机,没有下车。郭东生下车后走到邓洪英家附近一个小坡上,见邓洪英在自家院子里吃饭,他便返回公路,向公路另外一侧跑去。当他跑到快速车道时,一辆大货车从建兴方向快速驶来,而郭东生没有看见,继续向前跑去。在这危急关头,正站在同一侧公路旁边的陈波见状,遂冲向快速车道,用力将郭东生推向公路的隔离带上,郭东生获救了,但他自己却被大货车撞上,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部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大货车驾驶员吴先明与死者陈波各承担50%的责任。2011年9月28日,陈波的妻子、父母及儿女等5人将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请求赔偿。2012年7月6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陈波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总损失额为597293元,判决此案被告赔偿原告402375.8元,余下的194917.2元因陈波在此次事故中负有50%的责任而未得到赔偿。

  2012年11月9日,陈波的妻子及父母、儿女等5人又将陈波所救小孩郭东生的父母郭刚、李秋英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

  疏于监护导致事故发生,法院判赔9万元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波不顾个人安危勇救涉险少年牺牲生命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本案中,陈波虽有义务把李秋英母子安全送到目的地,但这种义务仅限于车辆行驶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郭东生在车外的行为,依法应由随行其母李秋英履行监护、监管义务。由于李秋英未履行该法定监护义务,导致险情发生,陈波以牺牲生命,以及承担50%事故责任为代价,换取了郭东生生命安全,该结果不仅给陈波的父母、妻子以及子女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13年4月26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郭刚、李秋英向原告补偿人民币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

  郭刚、李秋英不服,以陈波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获得赔偿,自己并非该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等理由,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予以改判。6月7日,南充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审判长谭世蓉认为,见义勇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利益容易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危及其家庭生活,而侵害的人又不一定能给予全部赔偿,这种情形下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故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被告均为化名)(特约记者 谭世蓉 明进)

[作者:燕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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