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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两男子结伙驾车持刀抢劫强奸夜行女性被判刑

2013-06-25 14:15:00 来源: 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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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不劳而获,几名男子预谋后,驾驶小轿车专门在夜间抢劫独身女性,并对其实施强奸。6月24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男子抢劫、强奸、交通肇事案。

  深夜持刀抢劫强奸单身女子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他人轿车并搭载了王某、任某,当行至北滨河路中段时,张某驾驶的轿车突然冲入路边人行道,导致同车人员王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钱某预谋后驾驶一辆无牌照黑色小轿车,在民主西路一网吧附近时,看到独身一人的受害人杨某后,二人持刀威胁杨某到车内后带至张掖路附近,二人对杨某实施强奸并抢劫现金900元。4月1日凌晨3时许,钱某与张某驾车行至南关十字一娱乐场所门口,看到受害人王萍(化名)独自一人乘坐租车,于是二人尾随其后一直跟到大砂坪附近,抢劫王萍1000多元现金、黄金戒指一枚以及手机一部,共计4000多元。4月7日凌晨1时许,钱某、张某与被告人吴某三人预谋后,驾驶小轿车行至畅家巷,持刀劫持毕某两姐妹现金三百多元及一部手机。凌晨4时许,三人又驾车行至酒泉路附近,抢劫受害人向某现金3000多元和手机。

  法院判决被告人各领其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张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钱某、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饮酒驾车以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钱某、张某共同预谋,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无视交通法律法规,饮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张某负主要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和车辆超出保险以外的全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作为张某肇事车的所有人,未对雇用的张某有效管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向王某赔偿11万余元,张某赔偿剩余款项的17万余元。 (记者 陶莹)

[作者:朱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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