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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饿死 社区警方民政几道闸为何止不住悲剧

2013-06-26 14:30:00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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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南京市一小区内发现两名幼龄女童(分别为3岁和1岁)饿死家中。幼女的父亲犯罪被抓坐牢,有吸毒史的母亲乐某一度下落不明,以至酿成悲剧。目前,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乐某刑拘。

  两条幼小的生命在饥饿中痛苦陨落,最后被一块白布包住,抱往生命的终点,令人震惊。被毒品吞噬良知的22岁母亲乐某,成了舆论唾弃的对象。然而,我们还要问:孩子的处境,社区、警方、邻居不是不了解,但为何惨剧还是发生了?

  2012年2月,乐某因吸毒被治安处罚,后因正值哺乳期,警方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邻居曾发现两个幼女被独自留在家中,饿得奄奄一息,并向社区反映,社区也曾将其送医检查,最后孩子带着药被送回家;孩子父亲被抓后,社区每月拿出800元用于救助乐某和孩子,民警每10天或一周去乐某家了解一次情况,代为转交,派出所也经常送钱送油送米。应当说,社区、警方和邻居,都做了一些实事。然而,既然乐某是吸毒者,在孩子父亲不在的情况下,各方为何放心让其继续行使监护权?当母亲这道生命防护闸崩溃之时,社区、警方、民政等几道闸,也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弱小的生命和儿童救助体系之间,没有留下一条生命的通道。有关部门当然会依法严厉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仅仅如此,并不能阻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在国内,不乏服刑人员和吸毒人员的子女,他们的生存境况,是不是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问题,法律并非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也没有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看起来,特殊情况下,本该承担监护义务的单位很多,但不论是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到底哪个部门来完全担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呢?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其他相关人员、相关单位也不愿积极承担这个职责时,又有什么强制的力量给予孩子足够的保障呢?

  在香港,碰到类似情况,专业社工会对问题家庭的孩子进行长期跟踪,如果发现父母严重失职,相关部门会进行监护权的强制转移,将孩子寄养到别的正常家庭。这个办法值得内地借鉴。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起悲剧提醒我们,应当尽快堵住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努力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体系。

[作者:王安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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