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6月28日电(李凌 汪次安 成燕萍)广东南雄市交警部门在查套牌嫌疑车时,一名司机为逃避法律责任强行倒车,将一名放学回家的女孩当场撞死。女孩父亲范某认为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行政赔偿。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8日通报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而范某已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0月,南雄市公安局交警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当行至自来水厂路段时,发现道路外右侧停放的一辆小轿车有套牌嫌疑,遂依法要求驾驶员朱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谁知朱某一看交警查车,不但不予配合,还威胁民警说谁敢扣车就报复谁,并趁交警不备迅速上到驾驶位,随即在未关上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强行倒车。
一名交警及朱某母亲上前制止时,被驾驶室车门刮倒在地,朱某仍继续倒车,碰撞停放在道路左侧路外的另一辆小轿车,最后将正在放学回家的范某女儿当场撞死。
范某以公安局并非在道路上执法,且未采取防范措施保障路人安全,导致其女儿被撞身亡为由向公安局提出近70万元行政赔偿的申请,公安局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受害人的伤亡系因肇事司机引起,而非因民警的执法过错造成,决定不予赔偿。范某对该《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行政赔偿。
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侵权责任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本案中,原告范某的女儿是因第三人朱某危险驾驶而不幸被撞身亡,致害行为为朱某实施,因此侵权人是朱某,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朱某承担,且南雄市人民法院已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朱某向受害者家属赔偿564030.07元。
巡逻执勤民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对第三人朱某进行检查处理,属于依法履行职责,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本案巡逻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未对任何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被告公安局对原告女儿的死亡,不应负行政赔偿责任。综上,武江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无不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