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要在每月5日前 上报上月商品住房销售情况
在价格备案后,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及相关规定,对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并实行“一房一价”,一次性公开所有销售的房源,销售现场标示的价格应当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相一致。
办法要求,开发企业要在每月5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上报上月商品住房销售情况。上报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房源房号、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申报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开发企业七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规定,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或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标明价格的,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住房价格相关因素的,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
如果开发企业对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