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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培训女员工“打飞机”不属组织卖淫

2013-07-04 11:03:47 来源: 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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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发生性关系则属“组织卖淫罪”

    “顺德某沐足店培训技师,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为卖淫?组织“打飞机”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两者都不构成犯罪,那么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是否应该建议废除?昨日11:09,“@占豪”围绕有关报道,在微博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一连串的追问,其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组织‘打飞机’同样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回应,更一度引发网友“起哄”。

    “道德操守何在?”“别用一个人不是犯罪就说一群人也不犯罪”,不少网友在留言中更直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答不合逻辑,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围攻”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并强调假如是组织发生性关系等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其组织者便应按“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帖

    “@占豪”三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沐足店增加“打飞机”服务是否属卖淫?

    @占豪: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澄清,该行为到底是否为卖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您好!该问题非常清楚,类似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内的“卖淫”行为,即属于违法但不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

    组织“打飞机”者是否属“组织卖淫罪”?

    @占豪:以个体论,是违法不是犯罪,是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卖淫”行为。但组织者呢,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请进一步澄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罪名,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对该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是否该建议废除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

    @占豪:再请教,按广东高院“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说法,那么卖淫个体也只构成违法而不构成刑法犯罪,那刑法列一条“组织卖淫罪”显然不合上述逻辑,是否该建议人大废除“组织卖淫罪”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如发生性关系,其组织者当然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与卖淫个体只违法不构成犯罪毫无关系,何来不符合逻辑之说?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的当然不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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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刘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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