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汉口杨先生致电本报“连廊热线”反映:银行延期了两个月发放贷款,导致他不能按时支付购房余款,开发商坚称杨先生合同违约。为了尽快收房,杨先生只好自认倒霉,向开发商支付了7000元违约金。
银行放款延期 开发商认定购房者违约
2011年12月份,杨先生一家在汉口常青路附近看中一套90多平米的两房,总房款约72万元。2012年1月份,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按房款的30%支付了22万元首付款。
此后,杨先生按照开发商要求,前往指定银行提出购房贷款申请,并向开发商和银行交齐相关材料。随后,杨先生的贷款申请通过审批,银行方面表示,杨先生申请的50万元贷款将在两个月内发放。
今年6月份,杨先生所购买的商品房开始交房,然而开发商却称50万元贷款延期了两个月放款,要想办理收房手续,杨先生必须支付7000元违约金。
杨先生认为放款延期是银行造成的,并非个人过错,拒绝交违约金,双方僵持不下。
为尽快收房 购房者无奈支付违约金
在与开发商交涉多次无果后,杨先生找到办理贷款的银行。银行方面负责人表示,原本在两个月内可以发放的贷款,因为受到银行方面信贷收紧等原因影响,放款延期了两个月,但杨先生与开发商间的纠纷,与银行方面并无直接关系,银行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最终,在杨先生的要求下,银行方面向开发商出具了一份购房贷款延期情况的书面证明。
杨先生将书面证明交给开发商,但对方仍坚持索要700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配合办理交房手续。
该楼盘开发商方一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究竟是何原因造成放款延期他并不关注,杨先生属于合同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
“贷款银行是开发商指定的,开发商也应该清楚放款周期,我第一次购房并不熟悉流程,也并没有和银行就延期放款进行约定,延期放款并不在我的可控范围内,最后为何单单由我来买单?”杨先生称,交付违约金才能收房很不合理,在银行和开发商间来回跑了多次后,杨先生只好自认倒霉,近日支付了7000元违约金后完成了收房手续。
律师支招 约定事实条件规避风险
杨先生是否合同违约?购房者又该如何规避类似风险?
记者看到杨先生的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由于杨先生办理的是组合贷款,他应当在办理完贷款手续后60天内支付50万元尾款,如出现逾期,只有在交齐违约金后,开发商才能为杨先生办理入住手续。
对此,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胜利表示,从杨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来看,他确实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贷款购房时,应警惕因银行延期放贷而造成的购房合同违约,提前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为银行放款日”,即将具体日期改为事实条件,可以规避类似违约责任,以降低购房风险。
此外,购房者也应事先与银行就放款延期等事宜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