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优惠政策】运营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补偿机制】本市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的年度审计与评价制度,以及财政补贴、补偿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六条【投诉受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乘客对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并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运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申诉的答复应当自接受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章 乘客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乘客守则】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持票乘车】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运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
第十九条【禁带物品】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
(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七)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由运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