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保护区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5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5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站(所)、控制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五)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八条【控制保护区作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降水、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水域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砂等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重点保护区作业】重点保护区纳入城市黄线管理,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运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暂停运营】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暂停运营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伤亡事故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组织抢救伤者,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