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购物”全国最大网络传销案昨天在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5名“万家购物”高管或代理商获刑。
其中,“万家购物”董事长应建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2010年5月到2012年6月,短短两年里,“万家购物”从一无所有,发展成为代理商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300多个县市的庞然大物。近200万人陷入危险的“返利游戏”,涉案金额达240.45亿元。
2012年6月11日,这个日营业额曾经仅次于淘宝的“巨无霸”,一夜之间轰然倒地,留下的是8亿多元的债务黑洞,和数不清的愤怒、震惊和疑惑。
这也是我们今天重新审视这起案件的原因。
数读“万家购物案”
每天返1元
“消费满500,每天返1元”是“万家购物”最著名、推行时间最长的返利模式。
消费者在“万家购物”的网站上,购买价值500元的商品,就可以得到1个分红权,1000元就是2个分红权,依此类推。
每个分红权每天最多可返利1元。如果你消费了500元,一天可能收到1元钱,账户累计100元后可以取现。
从理论上分析,500天后,消费者便可能收回全部消费款,最终成为“零成本消费”。
16%佣金漏洞
“万家购物”推出“一元返利”后,加盟商和会员数量急剧扩张。按照“万家购物”返利模式规定,加盟商每销售500元金额的产品,需上缴16%的佣金给“万家购物”,“万家购物”拿出10%作为返利,其余6%用于公司开支和盈利。
基于这个返利模式的漏洞,越来越多的加盟商不再购买实物,而是直接支付给“万家购物”16%的佣金,坐等100%的返利,形成虚假消费。
6代计酬体系
为了发展会员,2010年年底,“万家购物”推出6代计酬体系。
举例来说,在新会员A注册“万家购物”网站时,需要填写一个“邀请人”B。A进行消费后,邀请人B就可以从消费额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只要会员和加盟商拉拢足够多的客户和商户,就能成为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二者均能获得下线消费额1.5%至3%不等的返点。会员至管理层的六个层级中,层级越高,报酬越多。
作为六代计酬方式的享受者之一,应建成在2011年底的公司分红中,拿到了120万元分红。
日营业额3亿
随着返利刺激带来的几何级膨胀,不到两年,“万家购物”已经发展出近200万会员与10万加盟商。
2012年最高峰时,“万家购物”一天的交易额近3亿元,这个数字仅次于淘宝,在全国电子商务网站中排名第二。
但是,当时“万家购物”网站每天访问的IP数仅为4.5万个左右,相当于每个IP地址每天消费近7000元。
643.25万亿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分析,如果“万家购物”继续运营,在每日1元的返利模式下,2013年,网站应实现最小营业额14.21万亿元,2014年应实现最小营业额643.25万亿元。
这是个什么概念?2011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39万亿元,按照当年17.1%的增长速度,到2014年,这个数字也只有29.53万亿元,不足“万家购物”理论年营业额的1/20。
权威解读
本报专访婺城区检察院检察长
万家购物“满500返500”
和商场“满500返500”有什么不同?
“万家购物”组织、领导传销案是由婺城区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日前,该院检察长徐洪彬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万家购物的模式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事实上,是打着‘电子商务’旗号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徐洪彬说。
“万家购物”最有名的,就是“满500返500”的返利模式。然而,很多人至今感到困惑:为什么商场里“满500返200”不违法,而万家的“满500返500”就是犯罪呢?
徐洪彬说:“商场里的‘满500返200’是一种短期的让利促销行为,而万家购物的‘满500返500’是一种长期实施高额返利的传销行为;商场返利一般只是针对几类特定商品,以自身盈利为目的,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而万家购物是针对会员购买的所有商品以超高额返利,明知必然亏损照样返利,后期参与购物的会员将出现无利可返现象,这种经营没有可持续性,其根本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财物,社会危害性极大。”
徐洪彬告诉记者,去年以来,电子商务犯罪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不过,他也承认,电子商务犯罪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管辖权确定、罪名认定、电子证据效力、虚拟交易物品价格鉴定等问题上,这也是造成危害电子商务秩序犯罪取证难、查处难的突出问题。
“电子商务是新兴产业,而现阶段的法律规定滞后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相关立法亟待完善。”徐洪彬说。
法庭判决
应建成等被告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婺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家购物”打着“满500返500”等幌子,以“一元返利”、“消费=存钱=免费”等超高额返利诱使他人消费,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并按入会资格和条件,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等级,按其注册加入的时间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并实行“六代计酬”和“区域计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被告人应建成、杨江峰、邵康、叶飞林等1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系共同犯罪。
本报记者 张苗 见习记者 吕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