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广东省教育厅思政处副处长刘秋明在负责《时事》杂志推广、发行工作时受贿30万。2012年,已经退休的刘秋明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5年3个月,刘秋明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进行二审开庭。
据指控,1998年至2000年,刘秋明在担任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科长、副处长及思政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时事》杂志推广、发行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推广、发行过程中,与同案人黄伟民、李维忠、叶小山、陈业彬等人多次收受广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广州法制报》中学发行站负责人谭某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其中,刘秋明分得人民币30万元。2012年4月13日,已经退休的刘秋明投案自首,并退回了全部赃款。
一审荔湾区法院认为刘秋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且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其5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刘秋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将近花甲之年的刘秋明满头银发,在庭上,她面容憔悴。刘秋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免于刑事处罚。
刘秋明认为拿的不是贿赂款,而是补贴。刘秋明的辩护律师也提到,当时教育厅里有给创收的人发放补贴的惯例,刘秋明就是按照这个惯例,认为是补贴,才去拿的。但公诉人反驳说,虽然当时各单位都有发放补贴的情况,但是不能因为按这个历史原因就认为收这个钱就是合法的。
此外,刘秋明对于涉案金额有异议,她说,经过反复认真回忆,她认为自己只拿了8万多块钱。但公诉人认为在分钱方面,根据黄伟明的供诉,以及陈业彬、叶小山他们在纪委退回的赃款,相对来说是吻合的,这间接证明黄伟明供诉分给刘秋明30万元是属实的。
刘秋明自称患有糖尿病、心血管病等多种疾病。她表示经过检查机关、法院的教育,已经认识到当时拿这个钱是错的,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对于刘秋明一案是否有当时大环境的影响,是否应当定罪量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