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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1岁女童被狗咬伤 法院判犬主赔2千余元

2013-09-09 11:42:00 来源: 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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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岁女童李倩刚走出自家门口,邻居家的宠物狗突然从屋里冲出来将小女孩的脚咬伤。女童的家人认为由于邻居没关门,没有尽到对自家狗的看管义务,才对李倩造成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因为赔偿问题未能得到顺利协商,李倩家人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

  邻家宠物狗发飙

  幼童右脚被咬伤

  年仅1岁的李倩与其父母居住在海口市长康花园,与孙皓家是邻居,两家共用走廊通道。2012年11月3日中午,李倩的母亲带她走出自家门口至公用通道时,因孙皓家的门未关,孙皓饲养的宠物狗冲出房门将李倩右脚咬伤。下午4时左右,孙皓及李倩的父母将其送至海南省疾病预防保健中心治疗,花去医疗费790元,该费用由孙皓支付,经诊断,李倩注射狂犬病疫苗。

  同日下午,李倩父亲李志平就此事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分别给李志平及孙皓作了笔录。2012年11月3日当晚,李倩即发高烧,李志平与孙皓一同将李倩送至海口市人民医院龙昆南门诊部治疗。至2012年11月7日康复,李倩所花660元医疗费由李志平支付,期间李志平送李倩至海南省疾病预防保健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李倩要求孙皓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2800多元。

  邻居称无人见狗咬伤女童

  孙皓认为,当时李倩随同其监护人从外面回家时在走廊逗留,孙皓所饲养的狗恰好也跑到走廊上,李倩的监护人看到其宠物犬之后大声叫唤要求孙皓看好宠物犬,孙皓的妻子随即尾随宠物犬到走廊上并将其赶回屋内,李倩也由其母亲带回了自家的屋内。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李倩的母亲才来敲门说孩子受伤。为了稳妥起见,孙皓没有细问就带了女童上医院检查,并到防疫站打预防针。就在孙皓陪同李倩一家自医院返回家的途中,李倩的监护人就先报了警。然而孙皓表示,是否是他的宠物犬咬到了李倩,他及李倩的家人当场并没有发现,也没有其他人看到宠物犬伤害到李倩,公安机关也未能查清该事实。

  其次,孙皓还认为,李倩11月3日夜发烧,7日再次发烧,中间有4日间隔,不能证明前后两次发烧均是因为打预防针造成的,打预防针与发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狗主人未采取措施应担责

  龙华法院认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皓在与李倩共用同一走廊通道的情况下,应对自己饲养的宠物犬进行看管,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造成他人损害。因孙皓未对其所饲养的宠物犬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李倩在共用通道内被该宠物犬咬伤,因此给李倩造成的损害,在孙皓无证据证明李倩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孙皓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倩在被孙皓饲养的宠物犬咬伤的当晚发烧,并因此支付医疗费665.12元,该费用系李倩父亲支付,现李倩请求孙皓支付该医疗费有理,该院予以支持。李倩年龄尚小,被狗咬伤受到惊吓,期间发烧并注射狂犬疫苗,已经对李倩造成了精神损害,其主张孙皓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该院予以支持。综上,龙华法院依法判决孙皓向李倩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合计2875元。

  孙皓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8月8日,海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动物致人伤害

  饲养人须担责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一切安全措施,避免咬伤他人,否则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一定要尽到完全的监护义务,否则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符晓玮/文 陈元才/图

  

[作者:张艳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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