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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应李某某案六大焦点 李双江称不想说话

2013-09-27 09:00:00 来源: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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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2月案发以来,这起案件便进入公众视野。尤其在进入司法程序以后,这起案件更是波澜不断。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强奸还是嫖娼?被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5名被告人量刑依据何在?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及审判结束后海淀区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院领导范君,一一回应了六大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A 李某某等是强奸还是嫖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 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李某某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

  庭审中,李某某辩解称“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B 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在庭审中辩方提出,杨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而在案件审理期间,个别被告人的律师在多个场合表示,杨某某曾发短信给李某某家人“勒索”50万元。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读的学生,有时候自己打工挣钱,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卖淫女。

  法院认为,对于被害人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属于个人隐私问题,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强奸。

  C 5名被告人为何量刑不一?

  判决中,王某、李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样的强奸行为,为何判罚不一?法院认定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而对于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三人,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示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三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D 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此案?

  自今年2月案发以来,网络上不断出现要求办案部门公开5名被告人及案件信息的声音,也有人质疑被告人家庭“有背景”会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直到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相关质疑的声音仍未停止。在此案开庭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还向法院提出了公开审理的申请,后被法院驳回。

  对此,法院表示,因为本案4名被告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公开宣判。

  E 李某某量刑是否存“舆论审判”?

  海淀区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院领导表示,该案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整个审理过程,我们都严格按照新刑诉法规定,依法办案、罚当其罪,保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F 受害人联系李家是否涉嫌敲诈?

  范君说,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

  父母反应

  梦鸽:亲情会见时亲吻儿子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凤芝作为妇女保护组织代表得以进入宣判现场,据其介绍五个被告人看上去都特别稚气,得知宣判结果后五人表现得很平静,梦鸽本人听完之后也没说一句话。之后法庭特别安排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整个亲情会见持续了约20分钟,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新京报)

  李双江:家里出了大事,不想说话

  昨天中午12时50分左右,记者前往李某某的父亲李双江所在学校进行采访。见到记者时,李双江先是跟记者很友好地打招呼,还主动问记者去几层,在记者表明身份后,他表现得比较严肃。在记者的追问下,李双江透露:“我身体还好,心情不好,我现在非常不好,我家里出了大事,不想说话。”当记者问到李某某刑期等问题时,李双江全部不予作答,非常着急地离开。

  随后李双江与梦鸽会合,当梦鸽看到记者时很惊讶,随后她阻拦记者拍照,快速进家门。(腾讯)

  释疑

  为何是强奸罪而非轮奸?

  “轮奸”是建立在构成强奸罪基础上的二人以上强奸妇女的行为,是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但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认定属于轮奸行为,于法有据,本身不矛盾。

  ———海淀区法院领导范君

  法庭认定

  虽无精斑,仍证强奸

  此前庭审中,李某某当庭辩称,自己酒后睡着了,没有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在杨某某提供的证物上,也没有检验出李某某的精斑。

  法庭认为,尽管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这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因此,法庭不予采信李某某未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辩解。

  被告人曾使用暴力

  审判结束后,海淀区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院领导范君通报称,湖北大厦监控录像显示,杨某某符合被强制的状态特征;电梯内,李某某拍击杨某某头面部,属于暴力行为;进房间时,杨某某被拉拽;北医三院的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被害人就诊时脸上有淤斑,经鉴定,排除淤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被告供述殴打过杨某某,并有李某证言证实,与杨某某所述基本吻合。

  综合上述证据,法庭认定,李某某等人曾对杨某某使用过暴力。

  受害人不愿发生性关系

  通报中称,杨某某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发生性关系。在监控录像中,杨某某有身体后倾不愿向前走的举动,这印证了杨某某所述。在侦查和庭审中,被告人均曾供述,杨某某不愿意脱衣服,被强行脱衣。证人李某称,事后他曾在电话中询问过李某某被害人是否愿意,李某某回答“不让就打呗”。

  对于辩方曾提到的,杨某某未呼救、逃离等质疑,审判书中并未提及。法庭认为,综上证据,能够证明性行为是在违背杨某某意愿下发生的。

[作者:耿庆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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