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房屋登记的特殊类型,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预购商品房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从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据此,《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办理有关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在第二十二条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四)关于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其特点为:一是担保的对象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二是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固定,可在最高额限度内随时变化。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便捷高效的担保方式,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已普遍存在。《物权法》专门单节对此做了规定。据此,《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中对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确定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做了详细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对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房地产抵押更多的是民事关系,矛盾和纠纷产生的更多是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办法》未设定罚款类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