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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中宣判四起走私濒危物种制品案

2013-12-04 16:5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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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务工或旅游考察,在回程时夹藏象牙制品入境,殊不知已触犯刑法。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起走私濒危物种制品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处罚金,其余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16日,被告人刘桂华乘坐航班自非洲莱索托经香港从厦门高崎机场入境,选择了无申报通道通关。海关关员经现场查验,在刘桂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藏匿于抱枕内的印章、手镯等疑似象牙制品6件,在刘桂华委托同行人员林某携带的咖啡罐内查获印章、手镯等疑似象牙制品7件。上述13件疑似象牙制品净重共计1140克,经鉴定均为象牙制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保护物种,价值4.7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象牙制品价值4.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桂华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当日,法院还宣判了蔡元照、林惠芸、陈志明等另外三起公民携带濒危物种制品从境外航班入境并在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方式被查获构成走私的犯罪案件。其中,蔡元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林惠芸、陈志明被免予刑事处罚。

  ■新闻观察■

  走私濒危物种制品案件为何频发

  2010年至2013年10月,厦门中院共受理各类走私濒危物种案件19件24人,其中仅2012年以来就新收15件19人,占全部此类案件的78.95%,呈增长态势。

  据厦门中院刑二庭法官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涉案走私物品种类多,主要包括象牙、穿山甲、蟒蛇、沉香、桃花心木、檀香紫檀等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其中以象牙和沉香木为主,占比52.63%;二是被告人及其走私目的类型化特征明显,一类是出国务工的大陆公民,其走私珍惜动植物制品的目的一般是留作纪念或作为礼品,另一类是经商的大陆公民或外籍华人,其走私目的主要为转售牟利;三是走私手段隐蔽性较强,被告人或是从境外乘坐航班入境并在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关方式,或是在进出口贸易中采取伪报、夹藏方式进行走私,甚至使用网拍方式让境外卖家邮寄走私物品入境,为实际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四是珍惜动植物制品来源地相对集中,涉案象牙及其制品主要来源于非洲国家,沉香木及其制品、穿山甲冻肉、桃花心木板材等主要来源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

  走私濒危物种制品案为何频频发生?

  厦门中院刑二庭法官分析认为,近年来,国内收藏品及工艺品市场活跃,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内珍惜动植物制品的市场需求。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

  非洲、东南亚一些国家并未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或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不力,对濒危物种的交易管理宽松,客观允许或纵容濒危物种制品交易。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大陆公民出国打工或出境旅游的人数和频率均显著增加,客观上为他们从境外获取并携带濒危物种制品入境创造了条件。

  部分小额走私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即便所携带的珍稀动植物制品被查获,最多东西被没收,于是心存侥幸,精心包装走私物品并乘坐航班携带入境,在通关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方式,以为这样便可逃避海关监管,顺利入境。

  对此,厦门中院刑二庭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有关保护物种种类的宣传,并明确保护对象和相应衍生物品。海关、旅行社等部门在关键环节、场所要做好宣传工作,在走私物品主要来源地的重点国家出入境航班或机场上要摆放醒目的警示标识,教育群众树立保护濒危物种的生态文明法制意识。(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王惠传 郑婉红)

[作者:朱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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