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庐江县男子王某与庐江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今年初,有关部门调查时却发现,王某家庭富裕,有公司有汽车,身家上千万。房产局认定王某在申报经适房的过程中存在骗购行为,责令其退还房屋。昨日,记者从庐江县法院获悉,法院支持房产局的行政决定。
2009年5月6日,王某向庐江县房产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材料载明:王某一家四口人,家庭年总收入为1.8万元,租房居住。庐江县房产局经审批公示后,2010年12月14日,王某与房产局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庐江县庐城镇惠民小区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初,有关部门检查中却发现,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之前,王某与妻子钱某拥有一家科技照明有限公司,有一辆“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后来公司总投资增加到1000万元,王某又购买“昊锐”小轿车一辆。
房产部门调查显示,王某申购经适房时提交材料显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不符合取得经适房保障的条件,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存在骗购行为,责令其退还房屋。
王某不服,向合肥市房地产局申请行政复议。
今年8月26日,合肥市房产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庐江县房产局所作的决定。王某还是不服,向庐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经适房的购买对象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安徽商报 徐明泽 张传广 戴文静 周丝韵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