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郭增喜故意伤害案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图据“豫法阳光”官方微博)
1月28日上午,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郭增喜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郭增喜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查明,2013年7月1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郭增喜与朋友饮酒后,乘车到林州市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唱歌。郭增喜等人在该会所门口下车后,郭增喜看到站在附近抱着女儿的李某峰,径直走到李某峰跟前,抢过其怀中女婴将其摔在地上,致使女婴头部受伤。
2013年8月17日,郭增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正式逮捕。同年11月1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依法提起公诉。
经鉴定,女婴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郭增喜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增喜酒后将刚满7个月的婴儿摔在地上,造成被害婴儿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郭增喜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郭增喜案发后虽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依法判处郭增喜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