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猪头、猪蹄快速煺毛从而更快地赚钱,三门峡陕县一卤肉店老板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松香煺毛。日前,三门峡陕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周某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畜、禽类熟食加工。
记者了解到,现年35岁的周某在三门峡陕县观音堂街上开了一家卤肉店,他手脚勤快,待顾客热情,加之他做的卤肉味道好,看上去也干净,生意还不错。在加工猪肉时周某发现,剔除猪头、猪蹄上的毛很费时间,卤肉做得太慢,影响了销售收入。
为更多更快地赚钱,周某开始用加热融化的工业松香粘附在猪头和猪蹄表皮上,利用冷却凝固后松香的吸附力,将猪头和猪蹄表皮毛屑拔下。这样煺毛,不仅大大提高了效率,而且卤好的成品卖相好,生意确实好了不少。
“好景”不长,2013年7月7日,陕县公安局和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周某家卤肉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服务人员正在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猪蹄煺毛,现场查获用于煺毛的工业松香8公斤,扣押尚未完全煺毛的猪蹄1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据了解,工业松香具有一定的毒性,松香含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高温作用下进入动物扩张的毛孔内,如果食用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伤害,甚至致癌,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晓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周晓永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构成本罪,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也不要求发生侵害结果。例如本案中,周某在生产、销售的卤肉中使用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不论是否有人因食用其卤肉造成生病或者中毒、产生具体侵害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