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可以
收养关系解除23年了,养母还能否向养子讨要生活费?“可以。”昨天,惠济区法院的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
刘老太称,36年前,因养有4个女儿,家中无子,刘老太及丈夫抱养了同村一个10岁男孩,起名为李继业。1989年,刘老太同丈夫离婚,养子李继业也跟了自己。随后由于刘老太丧失了收入来源,抚养李继业也就愈发困难起来。
1991年,在李继业24岁时,因闹家庭纠纷,刘老太同李继业依法公告解除了收养关系,从此双方分开生活。
刘老太说,同老伴离婚后,她也没有了收入来源,自己身体又不好,没法外出工作,“每年村里也会发一点补贴,但是这点钱光看病都不够花”。当她找到养子李继业要求支付生活费时,李继业却不愿给钱,说是他们已没有任何关系了。
为此,她将李继业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养子李继业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双方虽已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原告现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依法判令被告李继业每月支付原告刘老太生活费300元。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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