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新政救治救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本报讯(记者 李娜)发现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要将其送到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一经诊断,定点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如没有找到患者的监护人,费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由省综治办、民政厅、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水平,减少其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意见》要求,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无能力接收,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精神障碍患者情况涉及病人及其家人隐私,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传播扩散,坚决防止信息泄漏。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患者、不送医就诊而导致患者肇事肇祸的,要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意见》就三种情况作出规定。
收治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患者,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其监护人或亲属承担;参保贫困家庭的患者无力承担的自付部分属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民政和社会救助机构给予救助。未参保参合患者,本人及家庭有经济能力的必须参加;没有经济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资助其参加。家庭困难、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流浪乞讨和城市“三无”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社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民政精神病院收治的流浪乞讨和“三无”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病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支付。患者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低保家庭中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按当地标准加发低保金。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患者,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居家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的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