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卫军
记者2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召开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12月24日《中国教育报》)
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经常能看到由于父母失职,导致孩子身心健康遭受严重伤害的报道,我们在对孩子深表同情、对父母深深痛恨之余,也情不自禁地会问:“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到底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四部门联合“亮剑”,再次关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最严重可以依法判决撤销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可是,笔者又不禁要问,将“撤消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作为处罚手段,真的是最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办法么?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庭亲情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人特别珍视家庭的亲情,喜欢不分你我,对父母百依百顺,对子女无私奉献。直到今天,中国人仍然相当重视“家”,家不仅抚养培育个人成长,也是个人精神情感的寄托,更常是个人奋斗的目标。一般来说,在父母眼中,不管孩子犯了多大的错,都是可以原谅的;而在孩子看来,不管家庭如何贫穷,父母如何不堪,都会对其有着深深的依恋之情。所以说,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爱,是一种伟大的爱,永恒的爱。但是,在如此文化背景之下,仍有许多的失职父母,却不得不令人深思。
其实,对于大部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我们不妨抛开侵害本身去仔细分析其产生原因,或许会有所发现。先说出卖、遗弃。因为几千年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思想和当前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应当才是买卖、遗弃儿童的最主要原因。当然也还有一些失足青少年,由于性知识的缺乏,经受不起诱惑,担心世俗的眼光等等,被逼无奈之下才不得不走此绝路。而不管哪种原因,作为父母对孩子的爱其实是不容怀疑的。再说虐待、家暴。在许多的案例之中,我们都会发现,“爱之深、恨之切”才是不幸发生的根源。由于父母对子女期待值太高,却又不懂得教育的方法,从而使得教育却成了虐待、家暴。当然也不排除因为家庭变故导致的亲切缺失,监护人的生活压力过大、精神失常等原因造成的监护人对被监护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虐待等现象的发生……
俗话说:“虎毒不食儿。”所以我们对每一件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严重伤害的案例一定要慎重分析其原因。再说,“狗不嫌家贫、子不嫌母丑”,孩子对家庭亲情的依恋和盼望,是无与伦比的,却也千万不能轻易剥夺。因此,既要保护未成年人身体不受伤害,又要最大限度地对他们的心灵进行呵护,这是一个必需引起重视的课题。无疑,要尽量减少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需要制度法律的约束,而更重要的应当是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素质,改变生儿育女观念,促进家庭和谐,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等等。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减少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现象发生,才能真正让所有的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