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条例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处罚
违反规定的,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条例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机动车
条例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合格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未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
处罚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
条例
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油(气)罐车等产生挥发性油气的场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气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