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五)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六)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防止泥水溢流;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处罚
违反规定的,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条例
城市建成区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