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认为,重刑应以重罚,只有严酷的刑事手段才能让不法分子翁风丧胆,打消违法的念头。而买卖儿童的行为恶劣,危害极大,它危害的不仅是一双父母,还有一个孩子的一生,更严重者,会扭曲孩子的性格,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大多数人都坚持买卖儿童应该判处死刑。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但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单纯依靠严刑根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买卖儿童的问题,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表示,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实际上贩卖儿童现象难以根绝,主要原因并不是对人贩子的判决和惩处力度太轻,也不是被判死刑的人贩子太少,根本原因在于买方市场的巨大。但由于刑法对买孩子的行为网开一面,这等于是在纵容买儿童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儿童,由于找不到亲生父母,在被解救之后还送还给购买儿童的养父母。这等于宣告买小孩无罪,反过来纵容和助长了购买儿童的歪风邪气。另一方面,从贩卖儿童的新情况来看,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但考虑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子女行为背后的家庭困难因素,对这类父母的处罚往往也比较轻,达不到震慑作用。
要杜绝贩卖儿童现象,我们不能过多的苛责法律需要做什么,我们更要想想自己能够做什么,就我而言,消灭儿童买卖的市场比严刑酷法来的更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