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体现了我们对于依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更加重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明确的,就是“零容忍”。
该负责人说,优良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在近一个时期以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学术风气,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明确和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突出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我们结合教育部已有的有关查处学术不端的文件,充分考量高校在此方面的规定,认真分析《高校人文社科学术规范指南》《高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对“学术不端”的规定,同时吸纳了一些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一般性界定,即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为使该界定更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在技术上,采用一般性概括与例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在例举式规定上共涉及7项内容,涵盖了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当前最为突出和集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和多样,无法和不可能穷尽。对此,在《办法》中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即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为今后的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
《办法》规定,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该负责人称,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特别强调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依法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设计旨在体现学校内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
《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依据《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优化高等学校学术环境。 (记者郝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