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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学校获更多扶持

2017-01-20 15:33:43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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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在教育部今天举行的《意见》以及配套文件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通过建立差别化扶持制度,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如何区分?“禁止分配原则”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差别化扶持制度如何体现?“同”而又“不同”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现有学校如何平稳过渡? “不设置统一过渡期限”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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