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谢源茹 文/图)3月5日,交警四大队与十八里河分局联合在机场高速郑州南站卡口执勤。14:49许,在对下站车辆例行检查中,发现从机场高速由南向北方向驶来一辆白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未悬挂车辆号牌且无临时号牌,于是四大队交警打手势示意该车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此过程中发现司机神色慌张,车内一女子神色极不自然,于是示意卡口派出所民警对其车辆进行检查。
检查中其发现车上有吸毒用具和管制刀具,经过进一步细查还发现车上藏匿有部分毒品。随后民警将车上一男一女两个人控制,经过初步询问了解到,该驾驶员王某岭(男,34岁)和乘客敬某莉:(女,34岁)均为新郑市梨河镇人。
经核查两个人所乘用车辆车号为豫D**183,车主是张某军,车辆状态为查封并且逾期未检验。据王某岭说,车辆是别人抵押给他的,接手这辆车时就没有车号牌;一起开车到郑州市区是来要账的,没想到刚下高速就被郑州警方查获。对于是否吸毒的质问,王某岭信誓旦旦地说他与敬某莉开车前后都没有吸食毒品。
经检验鉴定,王某岭所携带的毒品为“冰毒”,共计17.49克;王某岭和敬某莉尿检均呈阳性。王某岭因涉嫌携带毒品且毒驾被刑事拘留,敬某莉因有吸毒被警方处理记录,等待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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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被认定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本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相关执法部门将抄告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态度,对吸毒成瘾未戒除者驾驶机动车,一律注销驾驶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