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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鹤诉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期)

2018-09-29 18:34:45来源: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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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松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104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郑州市商城路236号

承办人: 何静 0371-63688079

编辑:鲁梦丽
联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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