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松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104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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