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壹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文超:
本院受理原告齐朋祥诉你们及周梅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民事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9月30日
联系人: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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