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菊海、翟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许大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104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7日
联系人:张健华、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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