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穆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穆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三十分在南曹法庭231室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 郑嘉伟、臧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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