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岩松:
本院受理原告尚青坤诉李康、郭岩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南曹法庭231室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 郑嘉伟、臧文员
联系方式:63688327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岩松:
本院受理原告尚青坤诉李康、郭岩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南曹法庭231室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 郑嘉伟、臧文员
联系方式:63688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