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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旭东诉刘运清、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告

2019-08-28 11:30:26来源: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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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豫0104民初12930号

 

刘运清、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辛旭东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张健华

地址:郑州市文兴路15号南曹法庭 电话:0371-63688363

编辑:鲁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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