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豫0104民初12930号
刘运清、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辛旭东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张健华
地址:郑州市文兴路15号南曹法庭 电话:0371-63688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