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林、魏新卫、上海频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瑞红诉被告胡林、魏新卫、上海频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曹法庭3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健华、石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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