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中抓打公交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刘兴宇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抓打公交车驾驶员,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的案件,被告人宋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重庆合川的一公交车驾驶员谢某让乘客将箩筐从过道处挪至车厢后部,正在公交车上的被告人宋某出面劝阻,并由此与谢某发生争吵。宋某和谢某不断争吵,宋某在谢某的言语刺激下去堵公交车前门,接着又去驾驶位坐着。在多名乘客的指责下,宋某离开驾驶位回到自己之前的座位。
公交车继续行驶,宋某就其堵车门、坐驾驶位的原因与谢某纠缠并持续争吵,争吵中谢某的言语激怒了宋某,宋某冲到驾驶座旁,用左手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谢某的右脸颊,为避免影响驾驶安全,谢某立即将公交车停靠至路边并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妨害驾驶员安全驾驶,置乘客于危险之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事件没造成严重后果,而宋某是一位老人,明知报警后也等在原地,没有逃离,同时驾驶员谢某也存在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审后表示,今年1月10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环,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