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3
要提高贪贿的犯罪成本
杨贵新委员更进一步提出,此次修改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附加刑设置不够完善。现在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判处主刑的时候可以附加判处没收财产刑。而犯罪数额不满5万元的,就没有设立财产刑。
“财产刑主要是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利于整治企图贪污受贿的不稳定分子,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防止腐败的进一步滋生和蔓延。”杨贵新委员说。
纠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
随着限制死刑政策的逐步推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些“生刑”的执行效果就显得很重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经将我国刑罚的结构性缺陷概括为“死刑偏重、生刑偏轻”。根据他的调查,我国死缓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为15年,平均执行10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平均执行13年。
草案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作出调整。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对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将原来规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现行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草案规定,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判罚刑期上限提高至25年。 (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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