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对此判决,胡电杰与胡闻广仍不服。胡电杰仍称自己被冤枉,而胡闻广认为应判处胡电杰死刑立即执行,两人均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省高院第三次作出裁定,依旧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判决,继续发回重审。
2009年3月25日,濮阳市中院作出了与第三次内容相同的判决。胡电杰与胡闻广仍以同样理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10日,省高院第四次作出裁定,再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去年年底,此案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濮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称,经补充侦查,从整个证据链条看,公安机关倾向于胡电杰杀人事实成立,补充侦查报告已递交公诉机关。
采访中,濮阳市中院一名负责人称,对此案,法院非常慎重,预计近期将进行第5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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