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真凶另有其人
对此案,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先坤辩护称,判决胡电杰故意杀人罪无有效证据支持。
经查,胡电杰无任何前科、劣迹,品行良好,被害人作风正派,在村里有口皆碑,胡电杰与死者郭瑞英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无任何证据。如两人有关系,无须采取翻墙这种费时、费力又容易留下痕迹、被发现的作案方法。此外,证明胡电杰有作案时间的4份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矛盾,不能认定。
同时,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问题。首先根据水道大小,胡电杰不可能在该水道眼内有效地藏匿凶器。其次是公安机关在村外的荒地里搜寻到两个塑料残片,并据此认定系胡电杰丢弃。再次是现场勘查发现“茶几下面有一个脸盆,盆中有一些水”,而胡电杰供述杀人后在水盆里洗了刀和手,但现场勘查并未发现盆里有血水,故证据间存在矛盾。
更重要的是,在现场勘查中发现有一个烟头,此烟头侦查机关报送公安部进行DNA检测,证明并非胡电杰所留,而是另外一男性所留,此鉴定书证明真凶另有其人。
而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颈部创伤十余处,系左侧颈总动脉离断导致大出血死亡。如胡电杰供述的作案手法,不可能在右袖口处只沾上一滴血。
“最关键的杀人凶器至今未起获,这一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充分说明了胡电杰确非真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直接判处胡电杰无罪,至于真正凶手,应重新侦查,让凶手早日落网。”曹先坤称。
(编辑:郝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