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判决书,该团伙中主犯王剑因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无期徒刑。其余14名被告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15年、8年、5年等有期徒刑。其中,王剑与刘华因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责任,赔偿6万余元。该案受害人和被告中均涉及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控诉,王剑、刘洋、李山、刘华等人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等。经查实,王剑因组织卖淫敛财100余万元。
从2008年11月起,王剑召集刘洋、李山等14人,以招募、强迫等手段,将20余名女子控制在某小区住房内,组织其在乌市及阿克苏的多处娱乐场所卖淫。
在王剑的供词中提到,被他控制的女孩一般都是家庭条件不好,初中毕业就想找工作的,被朋友介绍进来的。不愿意干的就使劲殴打直到她们愿意卖淫。
据了解,数名被告表示量刑过重,并表示将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编辑 任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