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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解读
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
今年2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携程公司辩称,事发后,其已经在媒体向梁玉祥作出了公开赔礼道歉,并愿意以保费一百倍即人民币4000元“对梁先生的不愉快体验予以补偿”,但梁玉祥坚持索赔10万,协商无果。
被告还提出,事实上原告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接到投诉后,他们补了电子保单,该保单在原告上飞机之前已生效,所以不需要当事人领取,当事人知道了这个事实就等于接受了这个事实,他们是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的。
原告表示,并没有解决假保单的问题,当时上飞机的时候手上只有假保单而没有真保单。
法院认为,假保单虽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查证系案外人制假售假,但携程商务公司确实未做到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应负疏于管理之责。不过其以另行提供有效保单的方式予以补救,梁玉祥自航班起飞至抵达目的地,客观上全程享受了保险权利,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谁是赔偿主体?
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机票上的出票人是三亚辰龙有限公司,因此销售主体是三亚辰龙公司。原告只是在携程网上预订机票,4被告均不是机票销售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被告认为,携程国旅是与本案最有关系的,且原告是通过电话预订的,接入电话的是携程国旅,然后携程国旅委托三亚辰龙,三亚辰龙再将保单销售给原告。原告消费的全过程都没有通过携程网。
原告称,是通过携程旅行网电话订的机票,机票预订的电子截图上面是携程的预订记录,“所以本案通过网络订票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法院认为,携程网以各种广告形式,如网站首页、携程会员手册等向社会公众告之手机预订机票专号,而原告拨打该电话预订机票及保险,应视为原告与携程网运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生效。而被告携程商务公司就是携程网的营运商,订票电话登记户名也是它,故应认定它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在收到假保单后,应以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商务公司为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携程计算机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到底该赔偿多少钱?
携程国旅公司表示,虽然公司没有过错,但是既然与出票企业之间有协作关系,就有监管的责任。出于这个考虑,公司才与原告多次接触,但原告10万的要价太高导致协商失败。被告强调,事发后,他们不但终止了与三亚辰龙的合作,同时举报了出具假保单的机构。
原告称,10万元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携程商务公司提供的保单订购服务有瑕疵。虽造成原告不便,但无严重后果,且公司方面也已致歉。故原告要求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原告实际收到有效保单两份,应当支付保险费用,双倍赔偿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只应由携程国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未因携程商务公司履行合同瑕疵延误行程,亦未因此致财产损失,故携程商务公司仅应承担赔偿原告因投诉发生的通讯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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