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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10月份的义乌国际博览会期间,翁荣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了要状告张柏芝的意图。当时,翁荣弟说,“艳照门”中明星们的所作所为,彻底超越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底线,要受到谴责,而张柏芝作为“浪莎”的形象代言人,给“浪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张柏芝违约在先,“浪莎”将诉诸法律。
昨天在电话里,对于为何选择在此时起诉、为何索赔4000多万、是否和张柏芝方面联系过等问题,翁荣弟都没有过多谈论,他表示现在大家不要做过多评论,静观事态。
张柏芝曾两次起诉“浪莎”没有结果
在“浪莎”状告张柏芝之前,张柏芝就曾经两次状告过浪莎集团。
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万港币请张柏芝拍摄广告,使用期到2007年12月31日。浪莎对张柏芝的“丝袜诱惑”很满意,于2007年12月提出再签一年,这一次,浪莎还提高了筹码至380万港元。但“艳照门”事件发生后,“浪莎”临时换人转投了徐熙媛(大S)。
2008年5月,张柏芝发现“浪莎”未经其同意便在公司网页上对第一份合约期内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张柏芝认为第一份合约已经到期,“浪莎”侵犯了肖像权,随即要求“浪莎”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200万元。当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柏芝与“浪莎”前后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虽两份合约的经纪人不同,但均表示张柏芝本人同意浪莎公司在袜类产品上使用其签名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浪莎公司在网页上登载其肖像是在张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张柏芝称“浪莎”侵犯其肖像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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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 徐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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