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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规定,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计入民事诉讼的审限。
西青区法院自受理了罗彩霞一案以后,先后派人四次到湖南,两次到贵州办案。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处。被告王佳俊下落不明。6月1日,罗彩霞要求追加唐昆雄为本案被告。西青法院再次向各被告送达罗彩霞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参加诉讼通知书。6月12日,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将该院邮寄给唐昆雄的相关诉讼文书退回。经传唤罗彩霞询问,罗彩霞称其提供的唐昆雄送达地址有误。重新提供唐昆雄的送达地址后,法院再次向被告唐昆雄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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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zynews_rf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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