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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市高院认定,傅钰年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完毕,傅钰年的丈夫便发言,1985年傅家的协议中写明,担任傅钰年代理人并不是傅嵩年和傅延年二人,而是包括傅熹年在内的七人。“这七人代理傅钰年签署1985年协议时都没有得到过傅钰年的授权。所以代理人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对于本案焦点古玉问题,傅延年等人表示,傅熹年对堂弟妹隐瞒了政府发还古玉一事,直到市一中院立案调查后,他们才拿到发还清单,因此不存在解释不令人信服,也没有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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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任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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