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贪官“立功”灰色带
“立功”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如果被落马贪官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
9月12日,公安部证实,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主任李冬生、国家足球队原领队蔚少辉被警方立案侦查。有媒体报道称,上述三人涉案的一个重要线索,来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主动交代。
法律人士向《瞭望》新闻周刊指出,如经查实,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举报,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有助于减轻自身的刑罚。
设置立功制度,本意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同时,也为瓦解犯罪势力,以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确实发挥了不少作用。
但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也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
“对于贪官的立功认定,应当严格加以甄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立功”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如果被“落马”贪官不正当利用,就有违“立功从宽”制度之本意。
神秘的“立功表现”
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也屡见贪官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
( 作者: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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