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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在执行环节上
据知情人透露,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并非贪官一人能够完成,这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整个运作程序极其隐蔽。
洪道德介绍,贪官提供立功的线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而多数却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一般来说,贪官假立功分4个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
“获取信息非常关键,这决定贪官被轻判的程度。”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本刊记者,“在买卖立功方面,社会上已形成了一个相当隐秘的市场,就是一方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
据了解,贪官假立功问题,已引起司法高层关注。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
《意见》指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此外,《意见》还对立功的认定程序、据以立功的材料的来源要求、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以及立功情节的运用原则等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在洪道德看来,《意见》已明确把以前贪官假立功路径堵死,但在《意见》出台后,各地贪官假立功事件还时有发生。“执法环节出了问题。特别在对贪官提供的犯罪线索来源是否合法方面,有些地方审查并不严格。所以有些贪官的举报线索虽然属实,来源却是非法的。”
洪道德认为,尽管《意见》已对贪官立功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但由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而且对每条规定中的“断点”,并没做到科学衔接,这给贪官提供了可乘之机。
正因为如此,在透明度不高、司法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贪官假立功现象难免发生,甚至有些地方,个别公安机关还把贪官“立功”材料直接送给审判机关,检察官发现和识破贪官假立功并非易事。(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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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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